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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鞏固液化石油氣瓶專項整治成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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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鞏固液化石油氣瓶專項整治成果 不斷提高氣瓶安全水平的通知

(市監特設發〔202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

為進一步加強氣瓶安全監督,鞏固液化石油氣瓶(以下簡稱氣瓶)專項整改成果,繼續推進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開展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根據2021年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節能監督重點,現通知如下:

進一步鞏固專項整治成果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鞏固液化石油氣瓶專項整治成果 通知

(1)充裝單位應當履行安全的主要責任。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關于液化石油氣瓶和瓶裝液化石油氣安全專項整改的通知》,落實隱患排查整改的主要責任〔2020〕108號)要求開展隱患調查整改工作回顧。對未完成整改的隱患,建立臺賬登記號,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取消號碼,實現安全隱患整改的閉環管理。氣瓶充裝單位應根據隱患調查整改情況,從一個例子中得出推論,鞏固本單位技術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和充裝操作人員的責任,加強氣瓶安全管理,建立長期機制。加強對本單位充裝檢查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高識別氣瓶隱患的能力,嚴格執行氣瓶充裝前檢查制度,重點檢查是否有過期未檢查氣瓶、翻新氣瓶、報廢氣瓶、螺紋連接氣瓶。充裝單位檢查發現的過期未檢查的氣瓶應及時送檢;檢查發現的翻新氣瓶、報廢氣瓶、護罩螺紋連接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立即自行或送至氣瓶檢查機構消除其使用功能,并送檢查機構消除其使用功能,市場監管部門不辦理使用登記。市場監管部門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二是繼續提高氣瓶的本質安全水平

(一)穩步推進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地方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的規定(TSG 07-2019)、《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加快全國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的通知》(市監督專項設立〔2019〕69號)等相關要求,加強對氣瓶制造商產品質量可追溯信息平臺建設的監督檢查,扎實推進氣瓶制造商產品質量可追溯信息網站建設和運行維護。2021年12月31日前,車用氣瓶、氫氣瓶、一氧化二氮(笑氣、氧化亞氮)氣瓶制造商應完成相關氣瓶產品制造質量可追溯信息網站建設,實現手機等通信終端對氣瓶產品質量信息的在線查詢。各類氣瓶的充裝單位應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充裝可追溯信息平臺建設。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氣瓶制造商未完成本單位氣瓶制造質量可追溯信息網站建設的,相關檢驗機構應暫停其氣瓶的監督檢驗,并及時向當地市場監督部門報告相關情況。氣瓶設置可追溯信息標志時,車用纏繞氣瓶在瓶體上沿環間隔120°三個二維碼標簽用透明纖維纏繞,其他車用氣瓶、氫氣瓶、一氧化二氮氣瓶在頸圈(護罩、標志)上設置電子讀取標志(如焊接固定二維碼,或直接鏤空形成數字碼等)。)采用牢固可靠的方式(如焊接固定二維碼,或直接鏤空形成數字碼等瓶,或者設置標志但無法使用手機等通信終端在線查詢氣瓶產品質量信息的氣瓶,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要求制造商主動召回,制造商應當按照規定設置電子閱讀標志。(二)加快推進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為進一步發揮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在提高氣瓶本質安全水平方面的作用,提高保險覆蓋范圍,加強社會救助功能,規范保險理賠范圍及相關責任和義務,市場監管總局指導行業協會制定相關團體標準,并在江蘇省常州市、江蘇省、金華市、廣東省開展違法行為。通過公開調查、秘密調查和協調新聞媒體干預,加強對生產、銷售和翻新的黑氣瓶(指來歷不明的廢氣瓶或氣瓶,下同)的突擊檢查。從事黑氣瓶翻新、銷售等違法活動的,依法堅決打擊、取締,依法查封、扣押流入市場的翻新黑氣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4)嚴格執行出口氣瓶的充裝規定。根據子規則》的有關要求,充裝單位只允許充裝已登記的氣瓶和登記機關同意的其他氣瓶。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我國安全技術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規定充裝出口氣瓶。未經充裝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同意,未經充裝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機關同意,出口非重復充裝氦氣瓶、小容積一氧化二氮氣瓶納入海關監督,充裝單位不得充裝。

三有關要求

地方市場監督部門應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加強宣傳,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計劃,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隱患調查整改工作。地方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統計氣瓶充裝單位的基本情況(見附件1),并報省市場監督部門。省市場監督部門負責統計氣瓶充裝單位和檢驗機構(見附件2),并于2021年10月15日前向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報告總結后的附件。省市場監督部門應在2021年12月10日前召回氣瓶產品,限期設置永久電子閱讀標志,并將氣瓶充裝安全責任保險的推廣提交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聯系總局特種設備局。聯系人:張燕燕 010-82262239 傳真:010-82260186 郵箱:changyanyan@samr.gov.cn附件:1. 燃氣充裝單位基本情況 2.2021年4月23日,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和檢驗機構統計

附件1

附件2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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